福建省工会高温慰问和送清凉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

日期:2020/04/27 03:30浏览次数:1

    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高温慰问和送清凉活动,更好地关心关爱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身心健康,推动企业改善和优化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,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产业工会。

    开展高温慰问和送清凉活动,要建立工作制度、完善运行机制、明确活动要求,慰问活动所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紧密配合、加强沟通、各司其责,促进制度化、规范化、常态化。

    第三条 高温慰问和送清凉活动是指工会通过“夏送清凉”,建立“清凉驿站”“爱心服务点”等措施组织开展的高温慰问工作,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职工的温暖情怀,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
    第四条 慰问对象为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,重点是建筑、地铁、公安、交通、环卫、施工工地等露天高温作业单位,以及冶金工业的炼焦、炼铁、炼钢车间、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车间、陶瓷、玻璃、建材工业的炉窑车间、发电厂、煤气厂的锅炉间等室内高温作业场所。

    慰问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5至9月份。各地也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和气温变化适当调整慰问时间。

    第五条 各地每年应合理预算安排高温慰问费用,制定具体慰问标准,专款专用。如遇情况紧急或者特别需要,经批准可以酌情调整预算和慰问标准。

    第六条 慰问活动可采取现金或者慰问品等形式。费用支出应根据基层单位的工作现状、高温天气下作业的职工人数以及活动形式和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,慰问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300元。

    第七条 慰问资金(品)筹措:

    1.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安排;

    2.上级工会专项补助;

    3.社会资源筹集(包括实物);

    4.其他渠道。

    第八条 慰问金采用现金或转账形式,可由地方总工会下拨给被慰问单位工会,委托被慰问单位工会发放给慰问对象个人。

    慰问结束,被慰问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,连同慰问凭证、职工签领清单复印件等材料,加盖工会公章后交地方总工会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。

    第九条 慰问品可由被慰问单位自行或者代为采购。慰问品采购应符合政府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或者企业财务制度。

    采购的物品、饮品、药品要符合夏季防暑降温要求,包括毛巾、洗浴用品、绿豆、牛奶、菊花茶、白糖、蜂蜜、人丹、藿香正气水、清凉油等。

    第十条 地方总工会委托采购的慰问品,所需费用应以转账形式给被慰问单位工会,报销时,被慰问单位应向地方总工会提供慰问品采购相关资料、购物发票、购物清单、职工签领清单等复印件,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,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慰问单位要实行集体决策和统一管理,不得随意扩大慰问对象、提高慰问标准,更不能假借慰问名义发放津补贴、奖金、福利。不得贪污挪用、截留私分、虚报冒领慰问金,不得优亲厚友,搞人情慰问。

    慰问单位的财务、经审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充分发挥当地主流媒体和工会新闻阵地的作用,宣传广大干部职工艰苦创业和辛苦工作的劳动精神、宣传奋战在一线先模人物和普通劳动者的生动典型事例、宣传党和政府、工会关心关爱高温下作业劳动者的丰富活动,推动全省工会高温慰问和送清凉活动扎实开展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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